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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本分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秘书长所在单位。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并负责联络和协调下设各部的工作。


  中国微电机行业协会秘书处
  秘 书 长:    常力彬先生
  日常业务负责:牒正文先生、 郭巧彬女士
  地址:西安市桃园西路2号西安微电机研究所办公楼4层
  邮政编码:710077
  电话:(029)4234772
  传真:(029)4234773
  E-mail:[email protected]

 

协会工作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微电机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的性质

      微电机分会是全国微电机行业的生产制造、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等有关企、事业单位,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全国性的微电机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本行业的发展进步。

第四条  本分会是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协会),按照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章程和协会的委托及统一部署,并结合微电机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分会秘书处所在地是西安市桃园西路2号,秘书处挂靠在西安微电机研究所。

任  务

第六条  本分会的工作任务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传达和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

(二)调查、收集、分析、整理全行业基础资料,向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和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的近期和长远规划及经济技术决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政府部门和组织召集的有关活动。

(三)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同行业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收集并分析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技术、经济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分会刊物和行业经济技术资料。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行业培训技术与管理人才,协助行业单位搞好经营活动和技术发展,促进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六)积极发展与国外相关社团组织的联系,组织行业对外开展技术经济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七)协调行业产品价格,统一行业产品出口市场,通报出口创汇和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方面的情况并提出建议,维护国家与行业的整体利益。

(八)组织会员单位协商制订共同信守的行规行约,维护国家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组织起草、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并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

(十)承担政府部门、总会及其他单位和组织委托的工作、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十一)开展咨询服务,开展技术和经济信息交流,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二)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经济信息网络,受政府委托进行行业统计工作。

(十三)协助政府开展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行业产品质量。

会  员

第七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执照的在境内从事微电机生产制造和为本行业生产配套的企业(含国外企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委托本分会接纳单位会员。本分会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和自身发展需要在第七条所述范围内发展会员。各单位申请入会应向本分会提交入会申请及有关资料,经本分会审查同意后报协会备案,由协会委托分会发给由协会统一印制、编号的会员证。会员单位的代表应是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其委托的一名在职负责人。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分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优先享用本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权对本分会各项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有自愿要求退会的自由;

(五)优先获得本分会发行的出版物,技术经济及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本分会工作条例和行规行约,执行分会的决议,维护分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政府部门和总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及时提供所属的有关数据资料、年度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接受分会的评议或调解,积极协助分会搞好调解工作;

(五)为维护协会和分会的团结统一,不组织、不参与有损于协会和分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交回会员证,并按协会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分会工作条例或分会的行规行约,经劝阻无效,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微电机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经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讨论并决定分会的重大问题;

(三)制订和修改分会的工作条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召集,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理事会议的理事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决定理事(单位)的增减或变更;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四)审定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收支情况,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审核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五)根据理事长提名任命秘书长;

(六)决定本分会重要事宜及所属机构设置、领导秘书处工作;

(七)审批申请入会会员和注销退会会员会籍。

第二十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分会的全面领导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政府及总会委托,确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代表理事长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提请审议和决定本分会的重大决策事宜;

(四)审查并签发本分会的重要文件;

(五)审批本分会财务预算和决算,以及本分会重要项目的经费开支;

(六)提名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长决定聘任;

(三)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四)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微电机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之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及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负责本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分会秘书处可设立经营部、科技部、质量部、标准部和统计部等机构,各机构的主任经秘书长提名由理事长聘用。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按照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章程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及入会注册费;

(二)国家政策允许的有偿服务和分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社会资助和捐赠;

(四)其它方面的合理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分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为实现分会宗旨而开展的行业活动支出,包括会议补贴、特邀人员的差旅费等;

(二)为开展分会工作所需的办公费用和其他必须的开支;

(三)刊物和资料的印刷费和稿酬,书报费及邮电费用;

(四)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讲学的报酬;

(五)与国际有关社团组织往来活动的费用;

(六)为分会作出贡献的有关团体或个人给予的奖励;

(七)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并向理事会报告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  分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秘书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附  则

本工作条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修改权属于会员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