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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在有限责任公司运行的过程中,其资本流转不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顺畅,也不份合伙组织那样存在退出机制。但是资本的流动性本质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要求,使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存在着股权转让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正是为了保持股权转让让自由与公司的人合性的平衡而产生的。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已逐步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法律表现形式。股权的流转仅限于公司股权归属的转移,并不会导致公司主体资格的变更,也不会破坏公司经营管理的连续性。此外,由于从已合法成立的公司股东之手受让股权比成立新的公司更加便捷,所以受让股权已成为投资者的重要选择。所谓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的股权在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及公司股东的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的行为。股权转让是公司股权变动的一种形式,也是公司股东的一项权利。我国的公司法第三章和第五章对股权转让和股份转让进行了区分:有限责任公司称为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份转让。股权和股份并不是两个相同的概念,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而股权则是“股东基于股份所有权享有的股东地位,基于股东地位对公司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有限责任公司强调人合性,注重股东对公司的参与及其他股东的信赖保护,并不强调股份的平等性,公司章程也可对股东的权利作㈩与股东享有股份不同的比例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强调的是资合性,股东基于股份平等地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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